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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号执业指引--关于实习律师和律师转所的规范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

 

(第2号)

 

近一个时期以来,北京市律师人数以每年数千人的速度快速增长,同时,律师被投诉的数量也呈大幅攀升的局面,个别律师严重侵犯委托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种趋势已经威胁到律师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也威胁到广大律师的根本利益。如果对此现状放任或不及时加以约束,后果必将是灾难性的。纪律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后一致认为,在《律师法》作出修改之前,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组织有必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严格规范实习律师和律师转所这两个环节。因此,纪律委员会作出以下两项决定,以明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指导、管理实习律师和办理律师转所环节中应当遵守的纪律:

(一)凡本会所辖律师事务所申报实习律师的,该律师事务所有义务为申报的实习律师指定实习期间的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责任感、没有受到过本会的行业纪律处分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的,且在本市执业三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指导律师应当出具接受指定的书面承诺并向本会备案。指导律师应当恰当地履行指导责任,在实习期满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律师的职业品行、专业素质、执业能力等作出真实客观的书面评价。凡实习律师没有指导律师指导,或者指导律师不尽指导义务的,纪律委员会都将认为是一种对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关责任人将可能受到纪律委员会的追究。

(二)凡本会所辖律师事务所接纳其他律师事务所转来的律师,无论是受聘还是入伙,也无论该律师来自本地或者外地,接收的律师事务所都必须要求其出具原执业机构主任或者其他合伙人亲笔签名的推荐信。推荐信应当载明被推荐的律师的专业教育背景、执业年限、职业操守、专长以及业绩方面的评价等内容。律师事务所不得接纳没有推荐信的律师,律师的原执业机构及其合伙人也不得出具内容虚假的推荐信。否则,有关责任人将有可能受到纪律委员会的追究。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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