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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执业风险警示录第七期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执业风险警示录

——风险代理应符合规定

丰律惩警第007


案情概述:

投诉人投诉称: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投诉人委托T律师(即被投诉人)处理案件,在接受委托时,T律师向投诉人承诺办案结果;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因T律师业务疏漏的原因导致仲裁只支持一部分请求。投诉人要求审查T律师的违规行为予以处分并退还案件材料。T律师辩称:其所在的D律所名义上有三名合伙人律师,实际上由T律师以及另外两名非法律人员陈某、陈某甲出资;陈某甲及其亲属郭某某管理D律所,并作为业务员提成20%律师费;投诉人是陈某甲的朋友,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投诉人建议在欠条上增加利息,T律师没有同意,故仲裁没有支持利息;在中院案件阶段,T律师向投诉人说明该阶段要另外收取费用,于是投诉人才提起投诉。

案件审查:

经审查,投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与D律所于2020年8月6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T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案件;合同约定代理仲裁阶段;仲裁裁决后,投诉人因对仲裁结果不满,委托T律师向纪律部门提交投诉信,并向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立案申请。投诉人并没有提交T律师承诺办案结果的证据,投诉人提交的借条中的利息是空白没有填写的。T律师D律所负责人,该律所已注销。T律师自述所在的D律所名义上有三名合伙人律师,实际上由T律师与两名非律师出资成立并经营,存在非律所人员作为业务员提成20%律师费。最终,律师协会对T律师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关于本案涉及的相关行业规定: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二)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

(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四)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为了争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六)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风险提示:

本案中T律师与非法律人员出资成立D律所,以向非法律人员支付介绍费的方式招揽案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行业纪律;但是T律师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违规的。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要熟悉律师自身的行业规则、行业纪律,时刻提醒自己不要违规,尤其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的方式争揽业务。律协纪律调查是“全面调查”,对于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依职权展开调查,不受投诉内容限制。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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