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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执业风险警示录第六期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执业风险警示录

——风险代理应符合规定



丰律惩警第006号



案件概述:

某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某律师担任投诉人之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二审辩护律师。被告人因诈骗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提出上诉。《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前期代理费两万元,如果二审减刑两年,投诉人需另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合同签订后,投诉人支付了两万元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开具足额发票。代理案件过程中,律师两次会见被告人并参加庭审辩护。二审维持原判。
投诉人以“律师不尽职,虚假承诺,违规风险代理”为由,投诉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请求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


案件审查:

惩戒委收到投诉后,依法依规予以立案,向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出立案通知,告知权利义务,相关律所和律师进行答辩,并提交了案件卷宗材料。惩戒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某律师的代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
1、经调查,该律师进行了两次会见,且均有会见笔录,同时出具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判决书上明确载明该律师参加出庭辩护,依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被投诉人存在代理不尽职的行为,对投诉人的此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2、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承诺的证据,投诉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虚假承诺的行为,对投诉人的此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3、经调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的《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存在风险代理的约定:“前期代理费两万元,如果二审减刑两年,投诉人需另行支付律师费10万元”。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关于“禁止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分。
4、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律师、律所存在被处分和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规。依《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六条,鉴于其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基于被投诉律师、律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风险代理,律师协会向被投诉人发出《规范执业行为建议书》。

关于本案涉及的相关行业规定:

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风险提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案例,因相关律师、律所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熟悉,或出于其他原因,极易发生违规风险代理的情况,请广大律师、律所引以为鉴,加强行业法规、规则学习,做好内部风险控制工作,防止不必要、不谨慎的执业风险发生。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



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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