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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执业风险警示录 第四期


宣传推广业务应合法合规

丰律惩警第004


案情概述:2023年某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就其涉嫌诈骗一案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代理案件过程中,委托人认为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专业知识欠缺,缺乏职业道德,且存在虚假宣传、引诱、误导委托人的行为,遂将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投诉至律师协会,请求律师协会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本会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


案件审查:惩戒委收到投诉后,依法依规予以立案,向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出立案通知,告知权利义务,相关律所和律师进行答辩,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惩戒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某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行为进行了相应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律师事务所在对外宣传中存在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该律师事务所在其网站宣称已在海外近百个国家设立办公室,并荣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多项荣誉,如“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经惩戒委员会核查,该所宣传情况不属实,也并未获得相关荣誉称号。该所不实宣传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违规情形。据此,律师协会作出对该律师事务所给予训诫处分的决定。


关于本案涉及的相关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二)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四)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为了争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六)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风险提示: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及自媒体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业务推广方式更多地依托于网络平台。无论采取何种宣传推广方式,均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相关公众。律师系为他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行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较一般主体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和甄别能力。但是,仍存在个别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时无视国家法律及行业的相关规定,发布不真实或不适当的信息,误导委托人,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律师团体的职业形象。在此我们提示广大同行,利用网络平台推广业务是机遇,同时也伴随相应的执业风险,一定要注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道德、执业规范,防止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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