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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执业风险警示录 第三期


签署委托代理协议要依法合规

丰律惩警第 003

案情概述:

2023年某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人就其与前妻某女士财产执行一案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人)支付乙方(某律所)相关费用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足额的、真实的、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此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此外,关于代理费用,双方约定分三期支付,并以实现债权额的10%向乙方支付额外报酬。后在代理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方认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侵犯其隐私权,故将该律师投诉至律师协会,请求律师协会对该律师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律师协会本着全面调查原则,对投诉以外的违规事项一并进行了调查。

案件审查:

惩戒委收到投诉后,依法依规予以立案,向相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出立案通知,告知权利义务,相关律所和律师进行答辩,并提交了案件卷宗。

惩戒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对某律师的代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发现,某律师事务所及某律师签署代理协议存在违反行业规定的情形。

违规情形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2021122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收案、收费行为约定以委托人另行支付税款或额外费用作为开具律师费合法票据前提,但某律师事务所及某律师在代理协议中却明确写明了如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此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202112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但某律师事务所及某律师却未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也未将风险代理的相关行业规定进行明确地告知及提示。

3202112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某律师事务所及某律师未将上述标准告知委托人,且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明确风险代理收费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在签署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按照规定起草专门的风险代理协议,将风险代理的相关提示及收费比例明确告知当事人,同时不得对开具合法票据附加其他额外条件。

最终,律师协会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建议某律师事务所及某律师对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作出整改。

关于本案涉及的相关行业规定:

1、《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

律师协会调查范围不受投诉事项和内容的限制。

调查发现投诉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或者发现其他会员有与投诉关联的违规行为,应当一并调查,需要另行立案的,可以依职权立案调查。

2、《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2、《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收案、收费行为,适用《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除口头咨询等即时办结的简单事务外,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或者不向委托人交付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约定以委托人另行支付税款或额外费用作为开具律师费合法票据前提的;

(三)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包括有偿和无偿),代理近亲属的案件除外;

(四)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代收律师费的,应在30日内上交律师事务所,违反前述规定的,视为律师私自收费;

(五)代收、代管委托人资金的,应具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书面形式的委托授权,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不得由律师个人账户收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就代管代收资金的处理事项向委托人及时征询意见,受托事项完成后及时将资金交付委托人。违反前述规定的,适用本条第(四)项或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六)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中关于案件适用范围、收费金额或比例的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滥用专业优势地位,作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约定,或以欺诈、胁迫、误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不合理收费的。

风险提示:

本案具有指导性意义。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是每个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都会和当事人签署的,但内容是否规范,是否依法依规非常重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收取委托人交纳的委托费用后,应当及时为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且不得为开具合法票据附加其他额外条件;律师事务所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望各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同行,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的学习,严谨规范执业,避免执业风险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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