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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纪律警示》
2019年第1期,总第65期
上期介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私自接受委托等违法行为,这期介绍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属于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