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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台律协执业纪律警示》六十一


2018年第10期,总第61期

      上期介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下面介绍利益冲突行为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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