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纪律警示》实务篇
2018年第9期,总第60期
广东朱达人律师代理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一审败诉,在其递交的《上诉状》及《审判长回避申请书》中“存在几名法官与某勾结侵吞国有资产、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枉法裁判、胡作非为等用语,以及如果法院罔顾事实,利用审判权作为他人谋夺国有资产的工具,法院就是罪恶交易场所、审判长和合议庭就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望审判长三思,不然被绳之于法时追悔莫及等表述”。海南二中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对朱达人罚款十万元处罚决定,高院复议维持了此决定。7月6日广州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8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1条第1项“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以及第32条的规定,决定予以朱达人停止执业九个月的行政处罚。
提示:不要在法律文件上写与案情无关的事项并审慎用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