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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律协执业纪律警示》五十六
《执业纪律警示》实务篇
2018年第7期,总第56期
当事人投诉:律师是其一个案件的代理人,案件因故撤诉,后来再次起诉时发现对方的代理人是胡律师,要求进行处分。
根据《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一条:“未征得各方委托人的同意而从事以下代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诚、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的规定,胡律师虽然在同一法律事务中接受了对方的委托,但双方之间终止委托关系已经超过了一年,即便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也不违反规定,因此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