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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律协执业纪律警示》五十四
2018年第6期,总第54期
上期提示介绍了《处分规则(试行)》复查程序经过几期已经介绍完毕,这期介绍调解。
调解在调查、听证、处分等各个阶段均可进行,调解期间不计入调查时限。
调解可依据申诉各方的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调解的原则是合法、自愿的原则。
经济争议达成和解,或者违规行为受到投诉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
调解、和解或者撤回投诉不必然构成纪律处分程序的终结,仍需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转为惩戒委员会的调查程序。
复查程序中,复查庭不进行调解,但投诉人谅解违规会员的违规行为的,复查庭可以予以认可,并作为变更原处分决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