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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台律协执业纪律警示》五十三

 

  

《执业纪律警示》实务篇

2018年第6期,总第53

 

2018年6月7日湖南省司法厅以发表危害国家安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扰乱法庭秩序及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等理由对杨金柱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杨金柱在代理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中,在微信朋友圈用污言秽语发表对司法机关的不当言论,并在包头市中院以静坐、翻跟头方式抗议并发布到互联网,庭审中不服从法庭指挥,用污言发表对抗性言论。在其新浪博客中对翟某发表诽谤性的文章,翟某提起自诉案件,被法庭认定为具有诽谤性质等。针对杨金柱采取谩骂、影射、侮辱、歪曲事实等方式,攻击诋毁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肆意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在网上聚集声援、煽动和组织有关人员到司法机关围观等方式,恶意炒作案件、制造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因此被湖南省司法厅认定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7至39条及53条,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4条及19条以及《律师法》49条的规定。

提示:律师不能在互联网及微信等媒体上发布对案件误导性报道和评论,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在现有法律体系内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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