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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律协执业纪律警示》五十二
2018年第10期,总第52期
上期提示介绍了《处分规则(试行)》复查程序中的不予复查的情形,最后一期介绍复查程序的结果。
复查庭由复查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复查委员会委员为主审人与另四名复查委员会委员组成,并进行书面审查。申请人、作出原处分决定的惩戒委员可进行书面质证。复查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当面询问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复查庭组庭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负责本案的复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并应当说明理由。
律师协会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记录在案。
复查庭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区分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
复查庭认为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调查、作出决定程序正当,但适用依据不当,作出的惩戒措施应予变更的;或者处分决定存在明显笔误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处分决定;
复查庭认为原处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或者调查、作出决定的程序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原处分决定,并发回原惩戒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复查庭作出的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