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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律协执业纪律警示》五十一
2017年8月13日云南省律协受理了昆明律协移转的律师王理乾、王龙得案件。两名律师以律师协会违宪、其已退出律协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因其提出回避理由不符合《处分规则(试行)》第52条回避的规定,云南省律协驳回其回避申请。调查中,两名律师只提交了书面申辩,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不接听调查组电话,拒不配合调查。
云南省律协认为两名律师冒用他人名义并伪造相关证据材料提起诉讼的行为,违反了《处分规则(试行)》第34条第1款:“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的规定,且具有第19条规定的“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从重处分情形,经投票表决,两名律师被处以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两人的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