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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台律协执业纪律警示》四十九

2018年第7期,总第49

    律师郭某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原告,2017101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邮政专递向郭某送达了民事判决书,郭某拆开快递看了资料后声称该邮件不是他的,投递员以本人拒绝签收将邮件退回法院。经查实郭某的《授权委托书》的权限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执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有限期限为签订之日至判决止。据此法院以郭某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属于扰乱民事诉讼行为。作出罚款一万的处罚决定,同时向东莞市司法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东莞市司法局于2018227日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郭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49条第6项的规定,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行为处罚办法》第19条第4项的规定。

    提示:代理律师接收法院文件,不单一的以授权范围为依据,还要结合地址确认书的内容,但从东莞市处罚决定来看,接收法院的传票、裁定、判决及其他文书是代理律师的法定义务,无需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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