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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台律协执业纪律警示》三十五

2017年第17期,总第35

当事人投诉郭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不尽责,请求律师协会予以处分,并退还代理费。

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查明郭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形:不及时了解案情,就案件调换法官的情形不及时和委托人进行沟通,撤销诉讼时让当事人自己多次往返法院。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2条第2款:“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的规定,郭律师虽然存在上述不尽责的行为,但没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并且在这次投诉之前的五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结合本规则第18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的规定,对郭律师免于纪律处分,但提出书面《执业规范建议书》,至于当事人退还代理费的请求,因不属于纪律处分的范畴,建议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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