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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丰台律协执业纪律警示》二十三

 

2017年第5期,总第23

 

    当事人投诉:借贷纠纷中,对方已经归还了部分款项,但借据中没有表述,仍是原数额,律师让其以原数额起诉,并在庭审中唆使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被法官训斥,请求律协处分该名律师。

该名律师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11条第25项的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处罚。同时违反了《律师法》第40条第6项的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按照《律师法》 49条第4项的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一个是行业处罚,后一个是行政处罚,可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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