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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难案件研讨会纪要(一)

2014年10月11日下午丰台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在丰台圣地苑宾馆举办了第一次疑难案件研讨会,参会的有丰台区4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大家对一起因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的诉讼进行了讨论。

   案件基本事实是:浙江省某市某村在2002年由农业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三位自然人认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2003年建设某某公路项目征地时,没有公告送达征地审批文件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没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册人口认定被征地农民,而是采用户籍在册人口认定被征地农民,导致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却没有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就此,三位自然人近十年来多次信访、上访、举报、仲裁,最终在2013年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某市人民政府认为三位自然人在2003年已经知道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事实和规定,却直至2013年才对补偿规定申请复议,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60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作出了《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三位自然人不服,提起诉讼,经过一、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三位自然人一直不知道征地主体是谁,在多次信访、上访、举报时,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告知是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在2003年征地时并没有公告送达征地审批文件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自己在得知征地主体后立即申请了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2、三位自然人通过仲裁,确认了自己虽然已经转为了小城镇户口,但仍享有相应的劳动力安置的权利,即依法具备被征地农民的主体资格。因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而不应只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

    与会的律师经过讨论,认为:一、根据现有证据,在没有其他新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申请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几乎不可能;二、应该调整思路,从以下角度寻找救济途径:1、查阅土地征地档案,以寻找征地手续中有无违法之处,找出后可以主张撤销该行政行为,之后在新的行政行为中主张权利;2、提起确认补偿方案无效的诉讼,这是没有时效限制的;3、依据仲裁结果,直接提起要求支付征地补偿款差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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