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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的通知

 关于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的通知

 

    丰台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律师所管理委员会拟定于2014年10月31日14:00—17:00组织疑难案件研讨会。地点:外研社国际会议中心(北京市大兴区芦城创新路2号;61207800)。请律师自自行前往。希望广大律师对疑难案件提交解决方案。此次研讨会是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合办,承办地点由首经贸大学法学院提供,诚邀律师参加。

 

疑难案件内容如下:

案例一:

一、问题的背景

随着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建设智慧城市构想的提出,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都开始积极推广城市公交一卡通项目。根据权威部门的预测,2020年以前全国大中城市之间有望实现公交一卡通的互联互通。各地在推广使用一卡通卡的过程中,为了缓解成本压力,一方面积极申请财政补贴,一方面收取卡押金。随着卡片发行数量的剧增,积聚的押金数额相当可观。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卡片押金的收取、管理、使用意见颇多,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卡片押金的性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的归属。

二、目前对于卡片押金性质的不同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押金利息的归属之争

目前各方对于卡片押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这一问题基本可以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构成何种形式的担保存在极大争议。

有学者认为卡片押金的性质属于质押担保,并由此认为押金利息属于持卡人所有,卡片发行单位无权使用押金及利息。

有学者认为持卡者要先在卡上充值才能享受客运服务,在这个民事关系中,发卡公司扮演着债务人的角色,而持卡人则是债权人。发卡公司在收取充值费后,还要收取押金,相当于债权人向债务人交押金,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再占有押金所产生的孳息,就涉嫌不当得利。

发卡公司认为押金的性质不属于质押担保,性质为履约保证金,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合同约定。由于合同未约定押金利息属于持卡人,押金利息当然属于公司所有。

究竟如何认定押金的性质还有待学者和权威部门的最终结论。

 

案例二

叶某(女)系某市开发区村民,夏某系其子。2009年11月,因涉及叶某家房屋拆迁,叶某与开发区委托的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叶某收到房屋拆迁补偿费50万元和坟墓拆迁补偿费3万元。事后,夏某对叶某单独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不满,但未提出书面异议。

2009年12月,夏某因对家人拆迁坟墓时未通知自己到场不满,与叶某发生争吵,并认为是开发区实施拆迁造成亲属不和,产生向开发区管委会重新索取拆迁赔偿等想法。遂起草举报开发区和相关公司在项目开发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信,寄送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信访局。开发区下属某开发公司总裁唐某得知此消息后,担心对项目开发不利,通过开发区有关人员了解到联系方式,打电话约见夏某。后双方谈妥,唐某支付夏某人民币25万元,并要求夏某在一份不再举报该公司的承诺书上签字。唐某支付夏某10万元后报案。

夏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三:

2007年12月,吴某用属于自己的某市钢厂2000平米厂房和设备作抵押,与某银行签订半年期1000万元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讨,吴某没有偿还借款。2008年8月,吴某擅自将钢厂全部建筑物及土地(含上述贷款抵押物)作价2000万元,一次性转让给塑料制品厂厂长王某。转让时,吴某对王某隐瞒了钢厂已有部分建筑物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转让后,吴某收到王某首期给付的500万元现金,但未用于偿还贷款。2008年12月,因未收到转让款余款,吴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至此,造成银行不能通过抵押财产收回贷款。后银行报案。刑事案件在一审审理期间,吴某委托家人还清全部贷款。

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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