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Inform Notice

  • 关于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自查核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统一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指导方案》有关要求,我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已进入自查核查阶段。请全区各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度重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工作内容、报送材料通知于下:

一、工作内容

(一)广泛开展谈心谈话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与本所全体律师就“能否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是否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是否违法违规执业”等方面开展谈心谈话,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发动和政策宣讲。通过谈心谈话,将专项治理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律师,了解每一位律师是否存在“无法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违法违规执业”等情形,教育引导律师打开心结、消除顾虑,主动报告问题、解决问题。对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内律师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被投诉举报的,要进行重点谈话。每一位律师的谈心谈话要形成单独的谈话记录(模板见附件6谈话记录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留存。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1.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要对标对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对表党中央关于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对照律师管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逐条逐项对照查摆,有问题的主动报告,没有问题的加强自我警醒。

2.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随本通知下发的各工作表格内容,明确自查事项和要求。把“能否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违法违规执业”三项突出问题的各类表现形式作为必查重点,组织本所律师如实填报;在自查核查期间已经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当如是填报并注明已自行整改。

3.各律师事务所要细致筛查本所从法院、检察院离任的律师、实习律师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的相关情况,组织、督促其如实填报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情况报告表,尤其要重点标注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情况。

4.自查核查期间,律师主动说明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说明。律师自查后认为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应当向律所作出书面承诺。律师事务所自查后认为不存在问题的,应向区司法局、律师协会作出书面承诺

(三)积极配合检查巡查

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将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对近三年投诉举报较多,受过处罚处分或管理混乱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重点现场走访,主要检查其违规设立办公场所、违规收案收费、虚假不当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线索。请各律师事务所进行配合。

(四)继续开展学习教育

按照前期通知要求,继续做好党史学习教育、依法依规执业及职业道德学习教育,确保“党组织负责人讲1次专题党课、律所负责人讲1次职业道德专题课、每名律师学习教育不少于10学时”等硬性要求落实到位,督促律师积极参与,提交心得体会。

二、所须上报材料:

1.附件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情况报告表》。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相关人员填写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齐上交纸质版及电子版

2.附件2:《从我市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情况统计表》。各律师事务所自查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此类情形,如实填报后上交纸质版及电子版,其中纸质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若无此类情形,也请报送,在表中填“无”。

3.附件3:《近亲属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名单》。各律师事务所自查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此类情形,如实填报后上交纸质版及电子版,其中纸质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若无此类情形,也请报送,在表中填“无”

4.附件4:《律师事务所专项治理问题清单》。各律师事务所自查本所及本所律师、实习律师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是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违法违规执业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如实填报后上交纸质版及电子版,其中纸质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附件5:《律师事务所承诺书》。律师事务所自查后认为不存在上述问题的,提交纸质版《律师事务所承诺书》,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确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纸质版、电子版材料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送。

纸质版材料交至丰台区律师协会,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安街三条6号4号楼三层,电话:010-63863285。

电子版交至fengtailvxie@sina.com,请备注“XX律所自查核查材料”。

司法局联系电话: 83814640

区律协联系电话: 63863285


附件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情况报告表》

附件2:《从我市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情况统计表》

附件3:《近亲属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律师及律所工作人员名单》

附件4:《律师事务所专项治理问题清单》

附件5:《律师事务所承诺书》

附件6:谈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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