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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章程

 

 

2010年9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8日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区(县)律师协会 进一步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FENGTAI DISTRICT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 BJFTDLA

第三条 本会由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丰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依法为本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实施管理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增强会员依法执业能力,促进丰台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为促进丰台区法治、经济、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北京市丰台区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不断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积极开展党建活动;

(二)对本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三)改善本区律师执业环境、维护本区律师执业权益;

(四)总结、交流本区律师工作经验,为本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指导和帮助;

(五)组织本区律师行业开展对外宣传与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六)对本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依据全市统一规范,对本区律师进行业务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组织本区律师的政治教育,对本区律师进行业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九)受理对本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

(十)调解本区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本区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二)组织和推动本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十三)组织本区律师的文体活动和会员福利工作;

(十四)协调与本区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十五)业务主管单位或北京市律师协会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律师和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组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且在丰台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住所地在丰台区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

(二)享有请求本会维护合法执业权益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研究、继续教育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六)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

(四)接受本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参与本区公益法律服务;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享有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有关规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并按规定办理团体会员的备案手续;

(三)教育和指导、监督本所个人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调查处理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对本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非律师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案件指导、重大事项报告及非律师人员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如实披露本所及本所律师的相关信息;

(六)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的管理责任;

(七)为本所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及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九)组织本所个人会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

(十)接受本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有关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可以授予为丰台区律师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荣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即北京市丰台区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实施本会章程,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及丰台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三)制定本区的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七)审议重大的资产购置及处置方案;

(八)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审议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律师代表的名额、比例以及选举或推举办法由理事会制定。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比例以及选举或推举办法由筹备组制定。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四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丰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律师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应定期听取所在选区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对本会重大决策进行调研论证,督促决策落实,对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进行监督,按时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等职责;建立代表提案及反馈工作机制、代表培训及履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提议权、罢免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利益。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代表在任期内辞去代表职务或调离本区律师行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辞去当日或调离次日自行终止。

代表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的,由本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在任期内丧失资格,由该代表所在的原选举小组进行补选。原丧失资格的代表不能成为补选的代表候选人。补选的代表其任期为原代表的剩余任期。

代表丧失资格,其在本会的一切任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召开,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律师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全体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在其任期届满六个月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本会换届工作机构,负责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现任会长主持,第一届律师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组主持,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

主席团由本区律师代表和司法行政人员共同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审议和提交大会的表决事项,确定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经本会换届工作机构审查、确定,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听取办事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会长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

(五)制定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八)提请审议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北京市执业五年以上,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留任的理事应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条  理事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该理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理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理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理事。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副会长由全体律师代表在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上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会长、副会长为止。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丰台区律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缺额时,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四)签署本会文件;

(五)督促、检查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三十八条  会长会议是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的监督。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九条  会长会议采取票决制的议事决策方式。

会长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四)对律师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五)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六)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七)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科目使用进行调整;

(八)提请理事会审议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九)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及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十)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 承担本会财务及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丰台区律师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及其他事务并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将实施结果报告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拟订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除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监事组成。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工作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三)监督本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监事;

(八)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在北京市执业五年以上,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应不超过三分之二。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全体成员以超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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